淄博高新区关于推进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意见

2017年07月04日 08:35:55002浏览量:26次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意见

20175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淄发〔20162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2号),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人才政策体系,深入实施“2331”人才工程,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环境,为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智力保障。经高新区〔2017〕第10次工委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1. 实施高新区“科创人才计划”。以服务高新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重点引进从事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人才及团队通过评审入选后,可享受100万元创新创业资金扶持、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米的研发场地和100平米的公寓住房政策(原“三个一百”政策)。力争利用5年时间培养引进60名左右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形成60个左右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为引领高新区“一城、三高地”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2. 深化落实工程化扶持资金政策。对入区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评审认定后,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工程化扶持资金。根据人才和团队创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发展程度,分别在项目启动期、产品期、发展期三个阶段,按照不同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每年安排3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积极推进O2O人才市场建设,引进培育2-3家高端人才猎头、中介组织,每年配套100—200万元“人才服务劵”,引导企业购买招聘、培训、薪酬设计等人力资源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才服务券”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奖励力度。经专业机构培训辅导,实现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有效申报的,分别按照每人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专业机构奖励;经专业机构培训辅导,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的,分别按照每人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专业机构奖励。

4. 建立企业引进人才薪酬补贴制度。对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按照工资年薪30-40万元、40-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标准,给予企业20%30%40%的一次性薪酬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 扩大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政策范围。对入区创业或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除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之外,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对高新区“330强”企业本年度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之外,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对区内企业自主培养的获得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3.6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

6. 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对入区创新创业并获得市级以上外国专家项目或留学生项目经费资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1:1的比例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 探索建立人才柔性引进平台。设立“人才驿站”,以“引进人才、对接产业、服务企业、洽谈合作”为服务内容,形成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柔性引才网络,为人才搭建交流、合作、培训平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8. 设立高端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为加快推进区内高端人才项目发展,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高端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结合项目实施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项目。基金运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原则。具体基金支持项目办法另行制定。

9. 健全完善人才管理考核体系。对入区创新创业并获得高新区人才扶持资金的高层次人才,需与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签署人才工作协议,对人才工作管理期、工作任务目标及权利义务予以界定。管理期内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科技局等实施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规定停止或者追回所拨付经费。

本意见与《关于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淄高新发〔20155号)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由高新区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商组织人事部承担。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