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驻条件
(一)入孵企业条件
1、企业必须在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3、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或虽不在范围内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拥有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只有办公内容的不予安排。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企业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7、企业遵守高创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8、同一领办(创办)人,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家孵化企业。
(二)入孵项目条件
1、属于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或虽不在领域范围内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保密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4、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
5、市场拓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废物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7、项目孵化期满后,在莱芜高新区内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优惠政策
1、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通过当年考核后给予全额的资金扶持,第三年起给予50%的资金扶持。
2、入孵企业用于研发或生产经营的孵化场地,原则不超过1000平方米,孵化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两年免收租金,第三年起按标准价的50%收取租金。超出部分入驻当年按60%收取租金,以后每年增加10%的租金。
3、国内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入住高创中心建立研发中心、试验基地,三年内无偿提供500平方米以内研发办公用房,期满后租金减半收取。
4、对孵化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优先申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优先考虑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金和基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5、孵化企业毕业后在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享受莱芜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6、科技自主创新项目扶持政策。
(1)科技项目匹配奖励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863计划、重大专项等)、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莱芜市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匹配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同一项目不重复匹配。
(2)获奖项目产业化扶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且在我去产业化的,投产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产业化资金扶持;对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且在我区产业化的,投产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产业转化资金扶持。统一项目分获国家奖和省奖的,按国家奖给予扶持。
7、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1)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扶持对列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给予50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对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当年给予200万元的配套补助经费;对列入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补助经费;对列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对列入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成果明显的,5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同一个企业获得上述多个创新平台的,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级研发机构扶持对新进高创中心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符合高新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经评审确认后,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确认后拨付30%的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按建设进度分年度拨付)。
8、科技创新人才扶持政策。在高创中心工作期间,入选“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特支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省“泰山学者”,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入选“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特支计划”、省“泰山学者”的人才,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同时入选“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和“泰山学者”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和配套科研经费支持。
来源:山东招商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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